为进一步规范自筹经费和科研经费录用派遣员工工作,避免劳动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录用派遣员工的实际情况,现就自筹经费及科研经费录用派遣员工的录用审批、日常管理等事宜要求如下:
1、各单位使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录用派遣员工需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自筹经费和科研经费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暂行)》(同济人〔2016〕55号文)及学校派遣制度相关文件执行。
2、各单位不得以试用等任何名义安排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尚未生效的劳动者(含已签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上岗工作。劳动合同到期的,续签后方可继续用人。
操作说明:新进派遣员工合同起始日期(即到岗日期)不得早于人才中心审批通过的次日,首次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约定两个月试用期。
各单位在提供请示材料时,《增员通知》中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栏目可暂不填写,将由人才中心按照审批通过次日作为合同起始时间,默认合同期限为两年,如用工单位需将到岗日延后的,可自行填写较晚日期。拟录人员为应届毕业生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合同起止时间将视其应届生就业手续办理情况而定(建议应届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及经费情况自主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用工,派遣公司将按照用工单位意见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一般为两年固定期限,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须确保相关经费足以承担下一合同期用人成本。
3、按照校内审批流程办理派遣员工离职事宜。
除试用期外,因派遣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因其他原因需解除或终止派遣用工关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并提前办理校内审批。
4、严格做好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工作。
派遣公司一般于每月30日发放派遣员工当月工资(遇休息日及节假日提前),各单位请于每月20日前至财务处办理各类费用申报手续(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代缴费用、零星费用等)。遇寒暑假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派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全部工资性收入确定,新进员工按照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上海市当年公布为准。派遣公司将于每年社保基数申报前将员工上年度收入汇总反馈至各单位确认。
5、严格做好派遣员工考勤、考核工作。
各单位请于每月5日前将派遣员工上月考勤记录汇总转交派遣公司,以便及时核算工资。各类请假请按照《同济大学派遣员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自筹经费及科研经费录用的派遣员工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考核内容根据《岗位责任书》执行,考核方式可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自主安排。各类考核均须有记录,并形成书面考核结果,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为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各单位须认真做好《岗位责任书》的制定及修订。
6、加强派遣员工思想政治考核工作。
各单位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升派遣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由用工单位所在党委对拟招录的派遣员工进行全面思想政治考核,如有需要可请学校外办及党委宣传部予以协助,考核情况通过《同济大学派遣员工招录思想政治考核表》(附件1)记录,在招录审批时一并提交人才中心。派遣员工到岗后应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列入每年年度考核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人事处(人才中心)
2018年1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派遣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筹经费及科研经费录用派遣员工适用).pdf
附件1:同济大学派遣员工招聘思想政治考核表.docx